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山东省**县**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无成品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收取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汽油的费用,后从山东省东营市的石油炼油公司购买汽油,使用油罐车装载并运输至付某甲、付某乙、王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布在安徽省各地的汽油存储点,供以上人员对外销售。经统计,李某某总计销售汽油约500吨,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320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约为人民币6万元。
2018年3月份,付某乙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汽油,并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在滁州市全椒县销售桶装汽油,至2018年8月份,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17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约为人民币7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及付某甲、付某乙等人均无销售成品油的资质。
案发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李某某家属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杨某某家属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现金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汽油销售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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