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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村二组***号。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路西段***号。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永城市顺和镇西街村村民土地20余亩建设安置小区。经勘测其中占用一般耕地为11.05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高某某、高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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