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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凤某某公安局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间年,被告人杨某某因为家里核桃林遭老鼠损坏,于是到云县的一个五金店买了射钉枪、射钉弹和钢管回家,过了几天看到李某某家整彩钢瓦棚,有电焊机和切割打磨机,就将买得的射钉枪等物品拿到李某某家院场内非法制造枪支,期间李某某也帮忙制造枪支,枪支制造好后,二人还将枪支拿到李某某家后面的茶地上打靶试枪。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也利用家中剩下的钢管等物品,自行在自家院场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凤某某公安局执法办案民警在李某某家查获上述二支涉案枪支。

2020年4月15日,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查获的二支枪支进行鉴定,二支枪支均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严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实;

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杨某某主动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1592548****;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58749****。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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