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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晚上,在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薛某某(另案处理)开的**饭店,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与黄某某四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四人在该饭店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李某某、杨某某、薛某某每人仅携带几百元现金,黄某某携带二三千元现金。至2017年11月26日凌晨,李某某赢得黄某某30万元,李某某、杨某某、薛某某逼迫黄某某在杨某某上班的**汽车修理厂给李某某写下30万借条,后薛强、李某某将黄某某的车辆扣留后藏匿,以此向黄某某索要赌债。后黄某某通过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给李某某、薛某某4万元才将车辆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3、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四人赌博,赌资达到3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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