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李某某、杨某某诈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国家出台“五七工”“家属工”社保养老保险政策后,被告人李某某因自己年龄不符合政策,遂与其丈夫杨某某合谋。于2012年7月,由被告人杨某某以索某某居民身份信息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单位二塑厂参报了“五七工”“家属工”社保养老保险。2013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索某某的身份信息共计骗领社保养老保险175478.4元,所骗款用于二被告人家庭生活开支。 

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巨大(17547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荣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起诉书十八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