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12月27日期间,在本市白某某**街**路**号**室经营广东**家具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委托在白某某**路**号自编**栋**房经营广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某,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家具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广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308170元;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家具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计394930元;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家具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广州*丙商贸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计409320元;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家具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广州*丁贸易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共计49689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共虚开发票16份,虚开金额1609310元。案发后,广东**家具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116620.85元及滞纳金64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发票、手机、完税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梁某某、钟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结伙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8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缴获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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