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等5人诈骗、开设赌场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户,住址同上。2012年10月8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队,住址同上。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队,住址同上。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因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住址同上。2019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住址同上。2006年12月8日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2015年7月20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等5人涉嫌诈骗罪、寻衅肇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逞强称霸、非法敛财的目的,拉拢王某甲(另案处理)、杨某甲、闫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在逃)、冯某某、马某某(在逃)、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平舆县城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由李某甲负责协调、指挥、决定一切事务,由司机杨某甲充当会计并伙同闫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冯某某、马某某等人具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李某甲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平舆县城内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实施“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李某甲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平舆县清河南路恰恰KTV四楼租用了一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以个人名义在平舆县城对不特定人群开展贷款业务,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等典型的“套路贷”手段,在短期内迅速抬升借款人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的债务负担。随后,李某甲等人采取威胁、辱骂滋扰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利用被害人不敢将事情闹大的恐惧心理,迫使借款人接受明显超出实际借款金额和约定利息的还款金额,造成借款人及其家庭的重大财产损失,影响了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正常的工作、生活,致使张某乙等公职人员一度无法正常上班,严重扰乱了平舆县的社会治安秩序以及经济秩序。

以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表现形式为:(1) 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敛财,强取豪夺; (2)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群众,殴打群众达到逞强称霸的目的。李某甲领导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组织结构相对稳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参加者,且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开设赌场、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惯常使用的犯罪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18) 1号文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李某甲领导的该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组织特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李某甲为首,以杨某甲、马某某为骨干,以李某乙、冯某某、张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李某甲发工资、带团伙成员开设赌场牟利、供团伙成员吃喝玩乐等方式笼络人心,使团伙成员心甘情愿为其效力进而进行管理。李某甲指使或带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诈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李某甲从带领马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冯某某、王某甲等人在公共场合殴打他人逞强好胜,伙同王某甲带领杨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李某乙组织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又带领杨某甲租房子成立公司实施“套路贷”诈骗暴力敛财,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成员以小弟自居并以大哥尊称李某甲。该组织已具备明显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

行为特征:2017年4月底的时候,李某甲组织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某、张某甲等人在平舆县城陈藩公园附近手持木棍、刀具无故对外地两名男青年进行肆意追逐殴打,为寻求刺激、逞强争胜,不顾在公共场合造成的恶劣影响,将二人从公园外打到公园里面,围观群众无人敢吭声。该组织违法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李某甲为逃避打击又指使张某甲将犯罪行为一人承担。李某甲和王某甲对蒋某某实施套路贷之后,蒋某某无法偿还借款,李某甲指使一个叫“自某某”的男子和王某乙一起到蒋某某的女友家中采取堵锁眼、喷漆等方式迫使蒋某某家属还款;李某甲还带领手下小弟对被套路贷的张某乙、张某丙实施殴打、辱骂并威胁不准报警,迫使张某乙和张某丙以及他们的家属偿还债务;李某甲带领组织成员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表明该组织已具备明显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

危害性特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李某甲的组织领导下,为逞强好胜在县城人员密集的公园门口及公园里面手持木棍、刀具对陌生人员进行随意殴打,围观群众无人敢劝阻、报警,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了一定的心里恐慌。在被害人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时,李某甲又带领王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等人戴口罩闯到医院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辱骂,迫使被害人调解后很快离开平舆县城,以至于现在不敢再提当年发生的事情。李某甲在此之后又带领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在王某甲家中每天组织开设赌场至深夜,以至于周边的群众难以入睡,但迫于李某甲、王某甲的恶名无人敢阻止,后来有一人报警后王某甲早已获得风声,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李某甲、王某甲、闫某甲不仅开设赌场,而且在赌场内外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开展贷款业务,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典型的“套路贷”手段,在短期内迅速抬升借款人的债务负担,随后又组织人员采取殴打、威胁、滋扰、喷漆等多种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利用受害人不敢将事情闹大的恐惧心里,迫使借款人或其近亲属接受明显超出实际借款金额和约定利息的还款金额,或者以垒高的债务将借款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侵占被害人财产。造成了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财产损失,影响了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部分受害人妻离子散、无家可归,严重影响了平舆县城一定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金融管理秩序。

以李某甲为首,杨某甲、闫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冯某某、马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豪取抢夺、充实其经济实力;殴打谩骂,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民怨极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8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张某丙找被告人李某甲借2000元钱,在被告人经营的“**”办公室内,李某甲以所谓的规矩为由让张某丙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让张某丙按天息付利息。李某甲以所谓的“规矩”为由强行扣除5天共2000元的利息后将剩余的18000元钱交给张某丙。张某丙付了5、6千元的利息后再次向李某甲借款5000元,李某甲仍然以所谓的“规矩”为由让张某丙打了一张50000元钱的借条并强行扣除了500元的利息张某丙付了6000元的利息后无力偿还利息及本全。之后李某甲向张某丙索要欠款,声称张某丙已欠其20万元,并威胁张某丙要将其起诉至法院,并辱骂张某丙。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8500元,未遂金额162500元。

2.2018年3至8月份,张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累计借款10万元,李某甲以所谓的“规矩”为由让张某乙累计打了多张共计20万元的翻倍借条并强行扣除5200元“砍头息”,张某乙实际得到94800元钱,之后李某甲向张某乙强行索取债务,张某乙按照李某甲的要求支付利息共计720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77200元,未遂金额105200元。

3.2018年下半年,陈某甲向李某甲借款用于归还闫某甲等人的债务,闫某甲和李某甲商量,由李某甲出资代陈某甲偿还债务,将陈某甲位于李屯镇的超市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甲,并让陈某甲签订转让协议及45万元的收条,李某甲实际代陈某甲偿还债务20万元。至案发,诈骗未遂金额250000元。

4.2018年12月份,宋某甲以其朋友张某丁的名义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万元,李某甲让张某丁打了 6万元的翻倍借条并强行扣除3600元的砍头息后将剩下的26400元钱交给宋某甲,宋某甲还了7600元的利息,期间因宋某甲未按时支付利息,李某甲向宋某甲收取了400元的违约金。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1200元,未遂金额33600元。

5. 2018年下半年贾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累计借款17万元,李某甲以所谓的“规矩”为由让贾某某累计打了多张共计24万元的翻倍借条并强行扣除17600元“砍头息”,贾某某实际得到152400元钱,后贾某某按照李某甲的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098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27400元,未遂金额100000元。

6.2018年11月10日,王某丁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王某丁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并当场强行扣除2000元砍头息和400元服务费,实际到手176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6800元,未遂金额20000元。

7.2018年3月份,高某某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中,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高某某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李某甲当场强行扣除1000元的砍头息后将剩下的9000元交给高某某,并要求高某某超过还款时间一天要缴纳违约金1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9700元,未遂金额10000元。 

8.2018年7月份,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中,赵某某以其朋友李某丙的名义向李某甲借款3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李某丙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并当场强行扣除3000元的砍头息后将27000元交给赵某某,三个月后还清本息。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9000元。

 9.2018年12月份,为归还刘某某的欠款,张某戊通过陈某丙介绍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中,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张某戊打一张4万元的翻倍借条并当场强行 3000元的砍头息后又付给陈某丙800元的服务费,实际到手162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6000元,未遂金额20000元。

10.2018年12月份,吴某某通过朋友宋某乙介绍,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中,向李某甲借款3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吴某某打了一张6万元的翻倍借条,并让吴某某的朋友王某戊做担保,李某甲当场强行扣除4500元的砍头息将剩下的25500元钱交给吴某某。事后吴某某按李某甲的要求向其支付9000元的利息和2000元的违约金。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5500元,未遂金额30000元。

11.2018年12月份,王某戊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王某戊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并当场强行扣除1500元的砍头息将剩下的8500元交给王某戊,事后王某戊按李某甲的要求向其支付3000元的利息 。三个月后吴某某和王某戊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将1万元的利息给其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4500元,未遂金额30000元。

12.2018年11月份,韩某甲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中向李某甲借款3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让韩某甲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李某甲当场强行扣除3000元的砍头息后将剩下的27000元交给韩某甲,事后韩某甲按李某甲的要求向其支付8000元的利息和500元的违约金。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1500元,未遂金额30000元。

13.2018年9月份,李某己通过朋友周某某介绍,在平舆县恰恰KTV四楼李某甲的公司中向李某甲借款5万元,李某甲以所谓借钱的规矩为由先后两次让李某己打了一张4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让李某己的朋友闫某乙作担保。李某甲当场强行扣除1000元的砍头息将剩下的49000元交给李某己。后李某己还款500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000元,未遂金额50000元。

14. 2018年5月份左右,陈某甲向被告人闫某甲借款3万元,在平舆县城闫某甲的车内,闫某甲让陈某甲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一毛二,当场扣除3600元砍头息后给陈某甲26400元钱,后陈某甲无力偿还借款,闫某甲谎称拿别人的钱来给陈某甲还账,变相的把陈某甲借的其中2万元钱按照每天200元收取利息,另外1万元以每月利息1200元收取利息,陈某甲之后又两次向闫某甲借款四万元,并按照闫某甲的要求扣除砍头息,每天交纳利息,陈某甲还不上钱之后,闫某甲让陈某甲打了多张2万至10万不等的借条。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23730元,未遂金额120000元。

15. 2018年5月份,张某乙经陈某甲介绍向被告人闫某甲借款1万元,闫某甲让张某乙打了一张2万元的翻倍借条并强行扣除1000元的砍头息后将剩下的9000元钱交给张某乙,之后闫某甲要求张某乙按照每天200元的天息支付利息,半个月后又把天息涨至400元,张某乙又付了3000多元利息后,闫某甲迫使张某乙向李某甲借款用于归还闫某甲的借款本金,张某乙共计向闫某甲还款16000元。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7000元,未遂金额10000元。

16. 2018年下半年,李某庚找到被告人闫某甲借钱,闫某甲联系到霍某某提供资金支持,二人以霍某某的名义合伙要求李某庚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让李某庚签了一份车辆抵押合同,霍某某当场扣除9600元砍头息,并把李某庚的抵押车开走,后霍某某给闫某甲转3000元好处费。李某庚偿还霍某某6万元钱及闫某甲的1万元钱后,又向闫某甲借款3万元,闫某甲称之前的欠款和利息没有还完,要求李某庚打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从中当场扣除4500元砍头息,闫某甲向李某庚索要利息及本金。至案发,诈骗既遂金额10600元,未遂金额30000元。

以上李某甲、杨某甲共同实施诈骗既遂金额共288300元,未遂金额共841300元。闫某甲实施诈骗金额既遂141330元,未遂金额160000元。

二、开设赌场罪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冯某某、张某甲(在逃)等人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舆县**家属院王某甲家的一楼院内车库内采取为赌客提供场所、免费烟水、以用纸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牟利,该赌场以纸牌推牌九的方式赌100元、200元不等的锅,可连推三锅,每锅抽成百分之10的赌资。赌场由李某甲、王某甲具体负责,李某乙、冯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等人负责放哨、抽成、接送赌客等杂活。

2.2018年,被告人闫某甲通过李某甲认识一个名叫“罗某某”的人,通过“罗某某”给其注册一个龙虎斗网络赌博账号,并通过网络银行给“罗某某”为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转账,“罗某某”再为其在注册的龙虎斗网络赌博账号上充分,之后闫某甲在其位于平舆县人民医院附近的家中一楼组织耿某某、张某己、李某辛进行龙虎斗网络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闫某甲收取100元、200元不等的茶水钱和收取龙虎斗赌博流水账单金额的千分之九作为佣金。

三、寻衅滋事罪

2017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等人因怀疑邸某某、陈某乙二人想抢其驾驶的一辆抵押奔驰轿车,就打电话喊来马某某等一群人在平舆县陈蕃公园门口及园内手持刀具肆意对邸某某、陈某乙进行殴打,造成两人受伤住进平舆县中心医院治疗。随后,李某甲又带领李某乙、冯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等十几人带着口罩到平舆县中心医院对邸某某、陈某乙进行辱骂、威胁。经鉴定,邸某某、陈某乙所受损伤均达到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李某乙、冯某某的户籍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书写材料;平舆县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照片82张;交易明细清单79页;微信截图104张;支付宝转账截图5张;借条及收条21张;辨认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平少刑初字第57号;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平刑初字第271号;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1723刑初764号;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1723民初1772号;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1723民初1774号;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1723民初1730号;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1723民初2584号;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1723民初1773号;借条照片2张;陈某甲与杨某甲签订转让协议照片2张;借条照片2张;闫某甲扣押清单壹份、李某甲扣押清单壹份;

2.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的供述;

3.证人张某丁、崔某某、韩某乙、张某己、耿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邸某某、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乙、陈某甲、李某庚、宋某甲、贾某某、杨某乙、郭某某、王某丁、高某某、赵某某、张某戊、吴某某、王某戊、韩某甲、李某己、李某壬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冯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频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冯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闫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伙同他人逞强好胜,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闫某甲、杨某甲、冯某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冯某某、李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冯某某、李某乙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冯某某、李某乙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闫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50****6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