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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宜城市**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27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0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宜城市**镇**村**组。2012年4月因赌博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年11月因吸毒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2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南漳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3日,覃某某通过何某某担保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约定利息5分。同日,李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给覃某某。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10月21日,覃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某指定的罗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利息共计70万元;2016年4月16日、5月5日又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向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还款9万元、17万元。2016年5月以后,覃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三次非法拘禁覃某某,时间长达12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何某某的办公室通过何某某向覃某某索要欠款,覃某某答应筹钱,李某某便安排杨某甲跟着覃某某。杨某甲又纠集胡某甲、胡某乙跟着覃某某,让胡某甲、胡某乙不要打、骂覃某某,覃某某干什么都跟着。杨某甲还对覃某某说,不还钱就天天跟着。覃某某不敢回家,只好在宜城市情侣路尚一特酒店办理入住。胡某甲、胡某乙睡在酒店房间外面一张床上,堵着门,覃某某睡在酒店房间里面的一张床上。胡某甲、胡某乙守着覃某某在尚一特酒店住宿4天,覃某某迫于无奈,将自己的一台商务车抵押借款18万元,并在何某某的办公室还给了李某某。

2.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杨某甲向覃某某索要欠款,杨某甲纠集胡某甲、胡某乙于当日中午在宜城市沿江大道覃某某沙场办公室找到覃某某。杨某甲对覃某某说,早点还钱,不还钱就没得好日子过,有的是办法治你。覃某某睡在办公室二楼最里面的房间,胡某甲、胡某乙在二楼楼梯口的房间守着。覃某某迫于无奈,请张某某、杨某乙从中说和。第二天下午一点多,张某某、杨某乙一起到覃某某的沙场办公室找李某某说情,李某某才答应宽限几天,并让胡某甲、胡某乙离开。

3.2016年7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安排杨某甲向覃某某索要欠款,杨某甲纠集胡某甲、胡某乙在宜城市沿江大道覃锋的沙场办公室二楼守着覃某某6天。覃某某将沙场股权、挖沙设备等抵押给李某某后,李某某才安排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离开。

2017年3月1日,李某某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覃某某归还200万元借款及借款利息112万元(未扣除已转账至李某某银行账户的26万元)。宜城市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覃某某欠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6万元。覃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李某某250万元,剩余李某某自愿放弃;逾期未偿还,覃某某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纠集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杨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为索取债务多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张。

3.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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