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81********,彝族,云南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县**镇**组**号,现住**市**区****小区**幢**单元**号。2019年5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88********,汉族,云南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州**县**村委会**村**号。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84********,汉族,**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0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驾驶云******长安牌城市越野车从**市来到**市**镇牛马交易市场,在市场内将被害人安某华装在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安某华的陈述;3.证人马某明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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