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满城县**镇**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沧州新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镇**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村**组,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乡**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苟某某、冯某某、尚某某、杨某乙、彭某某、林某甲、王某甲、姚某某、曾某甲、王某乙、杨某丙、姜某某、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苟某某、冯某某、尚某某、杨某乙、彭某某、林某甲、王某甲、姚某某在高碑店市**家属楼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为达到让被害人魏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李某甲、杨某甲等10人非法限制魏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人身自由及通讯自由。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丙(在逃)、曾某甲、王某乙、杨某丙、姜某某、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在高碑店市在高碑店市**家属楼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为达到让被害人胡某某、司某某、曾某丙、周某某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曾某甲、王某乙等8人非法限制胡某某、司某某、曾某丙、周某某的人身自由及通讯自由。
该团伙以李某甲、林某丙(在逃)为首,为了谋取钱财,长时间纠集杨某甲、曾某甲等人,采取先是以安排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高碑店,后对其打骂、控制人身及通讯自由等手段索要钱财,在高碑店市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恶势力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周某某、田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说明;前科说明;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苟某某、冯某某、尚某某、杨某乙、彭某某、林某甲、王某甲、姚某某、曾某甲、王某乙、杨某丙、姜某某、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苟某某、冯某某、尚某某、杨某乙、彭某某、林某甲、王某甲、曾某甲、王某乙、杨某丙、姜某某、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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