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路**号**单元**室,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拉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杨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喻某某、杨某某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发展被告人李某某为下线,由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群组织多人开展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喻某某获取赌资9165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取赌资78902.37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取赌资88067.37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东川区**镇**巷**号**号**楼出租房被查获。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喻某某在云南省金平县**路**号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屏山县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参赌人员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杨某某利用网络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