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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妻子薛某某自2018年12月认识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7日晚,薛某某、唐某某二人在庄某某**镇**村唐某某租住房内约会。当晚,被告人李某甲约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捉奸,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三人来到被害人唐某某的出租房,李某甲踏开房门后,见薛某某、唐某某两人裸体睡在床上,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三人便开始殴打辱骂被害人唐某某,李某甲让杨某某、李某乙用手机录制唐某某与薛某某现场视频。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拿起房内一木棍在唐某某的身上乱打,并持拳对其进行殴打,还在唐某某身上踢了几脚,后该李拿起唐某某的皮带其身上抽打了几下 ;杨某某在唐某某身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拿起唐某某的拖鞋在唐某某背部抽了几下,持木棍在唐某某的肩背部打了几下;李某乙在在唐某某身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2019年8月8日5时许,李某甲、杨某某带薛某某离开出租房。李某甲临走时让李某乙看着唐某某,等叫上其岳父来找唐某某解决他们夫妻之间的事。2019年8月8日6时许,唐某某趁李某乙买烟离开出租房。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木棍1根、皮带1条等;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等;3.证人薛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当时部分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043****;

2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9338****;

3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707****。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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