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暂未执行),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袁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代购,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街**号**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号。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涤凡,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8********,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20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未予收押),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相关规定含山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先后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室、**路**号五楼**楼棋牌室、**路**号三楼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90余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13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一直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为赌场提供接送参赌人员、资金结算等帮助。2020年5月25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马鞍山市开发区天泽水岸小区至红旗中路**快捷宾馆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后将谢某某带至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8.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账本、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出租协议、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借款协议、销毁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谭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柯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柯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柯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号;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8页、《量刑建议书》5份10页;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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