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5月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10月2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6月2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3月2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2000年7月1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8年11月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某某岑城镇上奇社区**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唐某甲、潘某某、黎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李某某、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以来,黄某超(已判刑)与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杨某某、潘某某、黎某甲等人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每套银行卡配套有密码、电话号码卡、U盾等,下同),先予以收购,再转卖给“啊文”,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潘某某、杨某某等人处收购80多套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出售给“啊文”,获利6万多元,案发时从其手中查获已包装未寄出的黎某、莫某强、覃某华等人银行卡共12张;被告人唐某甲向黎某甲等人收购21套银行卡,转卖给李某某、“啊文”等人,从中赚取差价约10000元,案发时从其手中另查获唐某喜、覃某杰等人银行卡共13张;被告人杨某某收购了覃某华、林某昌等人20套银行卡转卖给李某某,从中赚取差价约5000多元,案发时从其手中另查获徐某、黎某银行卡各1张;被告人潘某某将从莫某强、严某佳手中收购的5套银行卡,及其本人的10套银行卡转卖给李某某,获利8500元,案发时从其手中另查获赖某、唐某玲银行卡各1张;被告人黎某甲将以自己名义开的8套银行卡,及从陈某涛、陈某、林某聪等人处收购的13套银行卡卖给唐某甲,共获利6600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黎某乙分别将以本人名义开立的2个对公账户(每个对公账户配套有密码、电话号码卡、营业执照等,下同)卖给“啊文”、黄某超,分别获利2700元、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唐某甲、杨某某、潘某某、黎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黎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唐某甲、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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