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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镇**街**巷**号。2017年3月30日因盗窃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镇**街**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从山西**医药大学西门附近的围墙翻进去,在校园内盗窃一辆电动车及一辆电动摩托车电池,后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将所盗窃的电动摩托车电池藏于乌金山镇**村附近的野地。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又伙同贾某某(另处)在榆次区**镇**大街上盗窃8辆电动车电池,李某某和贾某某将8辆电动车电池卖到废品收购站,赃款平分后各自挥霍,藏于流村附近野地的电动摩托车电池丢失。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00元,电动摩托车电池价值300元,8辆电动车电池价值1280元。

2、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贾某某(另处)从山西中医**大学西门在建的教职工工地宿舍内盗窃王某某的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在校园内盗窃宣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窃的华为荣耀8X手机给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用于三人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44元,电动三轮车价值2238元。

3、2019年7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另处)从**学院西门附近的围墙钻进去,在围墙附近的学生宿舍楼下盗窃了6辆电动车电瓶,后卖到废品收购站,赃款平分后各自挥霍。经鉴定,该6 辆电动车电池价值960元。

4、2019年7月2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从**师范学院西北围墙翻进去盗窃了围墙附近学生宿舍楼下的9辆电动车电瓶,后卖到废品收购站,赃款平分后各自挥霍。经鉴定,9辆电动车电池价值1440元。

5、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贾某某(另处)从**理工大学**校区西北围墙处钻入校园内,后盗窃了6辆电动车电池,得手后三人又一同前往**学院西围墙附近,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巡逻保安发现,贾某某被当场抓获,李某某和杨某某逃离现场,两人将所盗窃的6辆电动车电瓶卖到废品收购站,赃款平分后各自挥霍。经鉴定,该6辆电动车电池价值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杨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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