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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全椒县**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广场**幢**单元**室)。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全椒县**镇**厂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某某妻子明某某和被害人汪某某开车来到全椒县大墅镇“禾墅恋家园”,明某某开房睡觉,汪某某在禾墅恋内散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开车来到“禾墅恋家园”,在禾墅恋发现明某某的轿车,并在禾墅恋内寻找明某某。5时44分许,被告人某某在禾墅恋喜鹊酒吧旁石子路上发现被害人汪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上去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甩棍殴打汪某某。汪某某躲避,在禾墅恋食堂附近路边被李某某、杨某某拦住,并继续使用甩棍进行殴打。被害人汪某某被迫捡起路边的砖头和李某某、杨某某互殴,并用砖头将李某某的两辆汽车砸坏。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汪某某多处打伤。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右侧腓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某某的体表挫伤和体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甩棍二根;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5505****、1386550****。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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