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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0********,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先后5次在本市金安区**镇**村汪某某家、**镇**村费某某家组织开设赌场,并邀约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出宝”的方式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望风,涉案总赌资人民币10000余元、总抽头渔利人民币1860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证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翁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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