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白银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网名“生活难”的网友后,二人达成合作意向,由李某某在白银市白某某架设“多卡宝”网络设备供“生活难”使用,由“生活难”支付相应报酬给李某某。后“生活难”通过快递方式给李某某邮寄“多卡宝”、路由器、电话卡等设备。李某某将收到的设备架设在自己租住的位于白银市白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并按照“生活难”的指示伙同杨某某(不起诉)共同维护“多卡宝”网络设备开关机、更换电话卡、充值话费等,保证“多卡宝”能正常使用。在此期间“生活难”按照约定给李某某支付报酬15280元,2020年3月初至3月23日“生活难”通过“多卡宝”APP利用网络语音传输到李某某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多卡宝”设备自动通过其所插入的SIM卡直接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电信诈骗(诈骗电话IP落地显示架设地域为白银市白某某,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在此期间“生活难”通过李某某架设的“多卡宝”设备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3200元、梁某某人民币45000元、邹某某人民币85000元、周某某人民币45000元、瞿某某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路由器、多卡宝设备、手机、电话卡;2.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多卡宝”使用演示文稿、受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多卡宝通话资料);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逃避侦查提供网络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昭文
检察官助理:狄振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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