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昆明市盘龙区**镇**村**街“**烧烤”店门外随意滋事,殴打杨某甲、杨某乙等三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在昆明市盘龙区**镇**村“**”路边滋事,对被害人马某甲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12月03日下午16时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刑事谅解书;6.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随意滋事,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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