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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乡**村**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祝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得知有10人欲到孟连县城,后在其安排下,被告人杨某某于6月10日驾驶云JU0***车辆将7人从昆明送到景谷县,另外3人由网约车送至景谷县。同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安排下,张某某驾驶云JNK***车辆在普洱市接到2人后送到景谷县,6月12日,张某某驾驶云JNK***车辆拉着5人,祝某某驾驶云JKG***车辆拉着7人,从景谷途经临沧双江**、**、澜沧**、**前往孟连。6月13日12时5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孟连县至**乡**查缉点,将车牌为云JNK***车辆查获,当场从该车上查获5名欲非法出境人员(曾某某、黄某某、金某、蔡某、田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日13时许,民警在在孟连县至**乡**公里处,将车牌为云JKG***车辆查获,当场从该车上查获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张某某、谢某某、谢某甲、吕某某、上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抓获被告人祝某某。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区**镇**宾馆**房间被抓获。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区**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运送车辆照片、手机照片等;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曾某某、黄某某、金某、蔡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谢某甲、吕某某、上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等的证言;4.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祝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祝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祝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祝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份,U盘1个,诉书2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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