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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街**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路**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OKWx”、“火币”平台注册账户并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二人在明知“OKWx”、“火币”平台上可能有非法资金流通,仍从他人处购买虚拟货币,出售给平台内其他商家,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转移帮助,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二万余元。李某某、杜某某所属银行卡资金涉及本县胡某某被诈骗案、湖南省慈利县杨某某被诈骗案、广东省博罗县陈某某被诈骗案等案件,涉及资金30余万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均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如实交待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胜利

                                       检察官助理:陈旭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3页、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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