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1.被告人李**,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 1999 ****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地为宜丰县桥西乡*****。①因吸食毒品氯胺酮,2016年3月39日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②因吸食毒品氯胺酮,2019年9月5日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女,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 1999 ****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地为宜丰县新昌镇两路口村****。①因吸食毒品氯胺酮,2019年9月5日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9日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晚上21时许,吸毒人员李*进(绰号“猴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想要购买“K粉”(氯胺酮),并且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4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之后被告人李**从邬**(绰号“邬骚”,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转账购买了4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氯胺酮)约有0.7克,然后赶到宜丰县城的“和天下KTV”附近,将毒品“K粉”(氯胺酮)交付给了吸毒人员李*进。
2019年4月24日晚上19时许,李*进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想要购买“K粉”(氯胺酮),被告人李**因有事无法抽身去找上家购买毒品,于是将被告人李*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了李*进,要李*进去联系被告人李*购买毒品。李*进于是联系了被告人李*,提出购买1500元人民币毒品“K粉”的请求。被告人李*应允后联系了上家漆**,之后便赶到宜丰县城福隆花苑小区附近,从漆**处购买了15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约2.2克,随后又赶到宜丰县城福星小区附近与李*进当面交易,将这包毒品“K粉”转卖给了李*进,李*进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被告人李*收到将这笔钱款后立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上家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的供述;2.被告人李*的供述;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
检察官助理: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贰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宜春市公安监管医院体检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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