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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甲等十二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1、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88********,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元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元江县**街道**幢**单元**室,现住元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1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0********,云南省元江县人,白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元江县**镇**村委**路**号,现住****元江县**镇**村委**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3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3、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老乖”、“老倌”,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1********,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0年1月15日,因发现罗某某有漏罪,需继续侦查,被墨江县公安局从西双版纳监狱提解回墨江县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6个月,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4、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291998********,云南省元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元江县**镇**村委**组**号**号,现住元江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3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5、被告人蒋某某,绰号:“阿漂”,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8********,云南省元江县人,白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元江县**镇**路**号,现住红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6、被告人白某某,绰号:“三菠萝”,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4********,云南省元江县人,傣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元江县**组**巷**号,现住元江县**栋**单元**室。2012年8月2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被元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4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元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因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被收监服刑,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留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李某乙,绰号:“老牛”,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9********,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1月14日,因发现李某乙有漏罪,需继续侦查,被墨江县公安局从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提解回墨江县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6个月,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8、被告人李某丙,绰号:“老街”,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4********,云南省元江县人,彝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元江县**镇**村委**组**号**号,现住元江县**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2014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沙某某,绰号:“老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6********,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职高文化,群众,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组**号,现住墨江县**镇**组**号。2019年10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李某丁,绰号:“阿地波”,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7********,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墨江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3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11、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某,绰号:“阿柱”,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4********,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组**号,现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2、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绰号:“胖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2********,云南省元江县人,傣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元江县**镇**组**号,现住元江县**镇**组**号。2010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13、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儿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291998********,云南省元江县人,傣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元江县**镇**村**组**号。

14、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7********,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组**号。2019年10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占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占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8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墨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10日,墨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加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墨江县、元江县城区内合伙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以“**寄售行”、“***租车行”、“***租车行”做掩护,以发放固定工资、小恩小惠、聚集吃喝等方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收债、讨债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审核把关放贷事项、提供放贷资金、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物进行管理;被告人李某甲按照分工及李某某的安排,负责放贷和组织人员收债。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蒋某某、白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沙某某、张某某、白某甲、马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或者被告人李某甲的指使参加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蒋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白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沙某某、张某某、白某甲、马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以来,先后实施刑事案件3类共14起,其中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5起、寻衅滋事6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墨江县、元江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杨某甲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6月10日,杨某甲以公司员工蒋某甲的房产证、**客栈经营权及车辆作抵押向李某甲高利借贷300000元,月利息7%,借款期限2个月。李某甲将该情况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审核后同意放贷,向李某甲提供的账户转入200000元,后驾车到墨江将6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甲,并安排李某甲与杨某甲、蒋某甲签订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协议、酒店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甲扣除两个月的利息42000元,实际交给杨某甲现金258000元。期限届满后,因杨某甲无力偿还300000元本金,要求延长借款期限2个月。杨某甲在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和本金,李某甲多次电话催要未果。

2017年10月20日,李某甲指使蒋某某驾车载白某某、李某丙到墨江县政府门口保安室向杨某甲索要10月份利息,期间白某某、李某丙用言语威胁、纠缠的方式逼迫杨某甲还债,杨某甲因害怕,同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21000元利息交给白某某、李某丙。

2017年11月15日,李某甲组织白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李某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到杨某甲女友董某某经营的墨江**客栈,关掉客栈的招牌灯,并将来住店的客人撵走,同时威胁不还钱不让营业,逼迫杨某甲还钱。2017年11月16日,李某甲再次组织白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李某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到思茅继续纠缠杨某甲逼迫其还钱。

2、杨某乙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11月,杨某乙用云******车辆作抵押,向李某甲借款20000元,月利息5%,扣除当月利息1000元,李某某将借款资金转到蒋某某账户后,李某甲用李某某提供的资金借款给杨某乙19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乙未能还本付息,李某甲多次打电话向杨某乙催要欠款,并到杨某乙居住的公租房索要债务,因李某甲未能联系到杨某乙,遂安排罗某某墨江县联珠镇回回冲一饭店向杨某乙索要债务;罗某某还邀约蒋某某、李某乙、张某甲等人去杨某乙家找杨某乙索要债务,因未找到杨某乙,蒋某某遂威胁杨某乙的父亲杨某丙,要将杨某乙家的猪卖掉偿债。2017年12月26日,罗某某、沙某某电话通知杨某乙到***车行,杨某乙来到***租车行后,李某甲、罗某某、沙某某、李某乙、蒋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威胁、逼迫杨某乙偿还30000元,尹某某因与杨某乙发生争吵,尹某某遂打了杨某乙一巴掌。期间,杨某乙打电话给熊某某帮忙偿还借款,熊某某到***租车行内帮杨某乙偿还了29980元后离开车行,杨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个小时。

曹某某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曹某某用其名下的一辆云G牌猎豹车抵押,向李某甲借款10余万元,月利息9%,签订借款协议,并扣除当月利息后,李某甲用李某某提供的资金借款给曹某某。曹某某因未按时还本付息,李某甲遂电话威胁、恐吓曹某某及曹某某的丈夫李某戊,并先后到***宾馆找曹某某索要借款,因未找到曹某某,李某甲又组织白某某等人到**镇李某丁的养殖场找曹某某未果,期间与李某丁等村民发生争执,后被民警劝散。

周某某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事实

2017年底,周某某到李某甲经营的墨江***租车行租了云******号黑色尼桑轿车,日租金250元。承租40余天后,周某某未支付租金,也未归还租赁的车辆。2018年1月10日中午,李某甲通过GPS定位找到周某某租赁的车辆后安排罗某某前去盯梢,后罗某某邀约张某甲、柳某某、王某某一同前往,在五一宾馆旁见龙某某前来驾驶该车辆,遂将龙某某带回租车行限制其离开,并要求龙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前来支付租金。18时许,周某某到***租车行,龙某某得以离开。后李某甲要求周某某支付11500元租车费,1500元违约金和2000元辛劳费。因周某某无钱支付,李某甲、罗某某不让其离开。柳某某、王某某先行离开租车行后,罗某某邀约李某乙、白某甲、张某某到租车行继续向周某某索要上述费用。19时许,罗某某、李某乙、白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将周某某带至墨江县联珠镇美食一条街“***客栈”408号房间进行看守,逼迫周某某支付上述费用。次日8时许,罗某甲让周某某到一号桥拿钱,罗某某、李某乙、白某甲带着周某某到一号桥附近一宾馆继续看守。10时许,周某某从罗某甲处拿得15000元交给罗某某后得以恢复自由。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白某甲、张某某、张某甲非法拘禁周某某达16余小时。

李某己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9月,李某己用其名下云******车抵押,向李某甲高利借贷40000元,月利息10%,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当月利息后,李某甲用李某某提供的资金借给李某己现金36000元,并续借至2018年3月。2018年3月,李某甲打电话让李某己前往***租车行商量还款,期间,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逼迫、威胁李某己一次性还本付息,并限制李某己离开车行,后因赖某某出面调解,李某己才得以脱身。2018年4月,李某己仍未向李某甲还本付息,李某甲遂组织罗某某、李某乙、蒋某某等人到墨江县**镇**村组26号李某己家向李某己索要债务,因李某己不能偿还李某甲本息,李某甲遂将李某己抵押的车辆用于偿债。

刀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12月,刀某某用其名下的三辆车作抵押,向李某庚高利借贷100000元,月利息5%,期限2个月,李某庚扣除两个月的利息10000元后,向刀某某放款9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刀某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续借4个月,支付20000元的利息后,2018年4月28日刀某某偿还李某庚50000元本金。

后刀某某未及时还本付息,李某庚编造其借给刀某某的钱是李某甲的,让李某甲代其向刀某某索债。后李某甲邀约李某乙、尹某某等人前往刀某某经营的墨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让刀某某还钱。之后刀某某被叫到一号桥旁的一洗车场,在洗车场内,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等人以不还钱就扣车,不让刀某某离开洗车场相威胁,逼迫刀某某还钱,刀某某被迫签订还款保证书后才离开洗车场。

黄某某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6月13日,黄某某用其名下的一辆哈弗车做抵押,向李某甲借款50000元,李某甲联系李某某后将49999元转至李某甲使用的蒋某某银行卡,李某甲通过蒋某某的卡向黄某某放款50000元。期限届满后黄某某未能还本付息,李某甲多次打电话向黄某某及其女朋友李某佳催债。后因联系不上黄某某,李某甲遂邀约他人到**镇**村**组黄某某的家里找黄某某,但未能找到黄某某。2018年11月的一天,李某甲邀约白某某等人去**镇**村大平掌找黄某某,因黄某某无力还钱,被迫用抵押的车来抵债,后后李某甲将黄某某抵押的车辆开至元江***租车行交给李某某管理使用。

陶某某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8年10月底,陶某某欲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将李某甲电话号码发给陶某某让陶与李某甲具体商谈。2018年11月,陶某某以云******号北京现代车作抵押,先后两次向李某甲高利借贷共计70000元,李某甲用李某某提供的资金向陶某某放款,同时李某甲与陶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售车协议后将车开至元江***租车行交给李某某管理使用。陶某某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李某甲多次向陶某某电话催债未果后,邀约孙某某到元江县**镇卫生院宿舍找到陶某某,威逼陶某某将一辆本田摩托车用于抵债1000元。2019年2月13日,李某甲邀约孙某某和两名陌生男子(在逃,具体情况不详)向陶某某讨债。当日20时许,李某甲电话联系陶某某后,四人将陶某某带至元江县城边公租房下方的公路上向其索要欠款,李某甲安排孙某某及两名陌生男子看守陶某某。2月14日1时许,李某甲安排孙某某等人将陶某某带到元江**大酒店B409号房,孙某某与一男子继续看守。5时许,李某甲到该房间与孙某某等人一同看守陶某某,至2019年2月14日13时许,陶某某才得以恢复自由。李某甲、孙某某非法拘禁陶某某达17余小时。

沐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23日,用其名下云******的北京吉普车作抵押,向李某甲高利借贷40000元,月利息10%,李某甲扣除当月利息4000元,用李某某提供的资金通过蒋某某银行账户向沐某某放款36000元,李某甲将抵押的车辆及相关材料交由李某某保管、使用。沐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本息,李某甲通过电话滋扰、恐吓等方式向沐某某及其家人逼债。期间,李某甲、孙某某等人到墨江县****镇**村***四组沐某某家找沐某某索要债务未果。2019年2月,李某甲邀约孙某某等人到****镇**村***四组沐某某家找沐某某索要债务,李某甲等人行至**镇张巴河(地名)时,与送父母到墨江看病的沐某某相遇,李某甲等人逼迫沐某某偿还本息,后沐某某被迫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才得以离开。

刘某某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8年7月10日,刘某某在墨江***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轿车,在支付了部分租车费后,刘某某未能归还租赁车辆也未继续支付租金,后孙某某根据李某某的安排,通过电话向刘某某索要租车费。2019年6月16日10时许,刘某某和其朋友高某某一起将租赁车辆开回***租车行,因刘某某未能一次性付清租车费,经征得李某某同意,由高某某担保,让刘某某先支付10000元,后刘某某才得以离开车行,刘某某被孙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

罗某甲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9年1月,罗某甲向墨江***租车行租赁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拖欠租车费36000元。2019年6月22日15时许,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孙某某、白某乙在普洱市找到了罗某甲,并于16时许带回租车行索要租车费。罗某甲无法支付租车费也未能找到担保人,孙某某遂将其限制在车行至22时。次日9时许,罗某甲按照孙某某的要求来到车行,孙某某再次要求罗某甲支付租车费,提供担保人,因罗某甲未能支付租车费,提供担保人,其再次被限制在车行,直至14时许。罗某甲被孙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

木某某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12日,木某某向墨江***租车行租赁一辆长城H6车,因木某某未能支付租车费,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孙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12时许,在**镇****岔路口处找到木某某,并将其带回***租车行,因木某某未能支付租车费,孙某某遂将其限制在租车行内。2019年8月13日01时许,木某某支付了1000元租车费,并写下8100元的欠条后,才得以离开。木某某被孙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 

1、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被告人罗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4、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5、被告人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白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7、被告人李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8、被告人李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9、被告人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1、被告人白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被告人杨某某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3、被告人马某某以滋扰、纠缠、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4、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李云芬

检察官助理:刘煜、李婧

2020年6月11日

附:

一、被羁押人员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蒋某某、罗某某、李某乙、白某某、李某丙、孙某某、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张某甲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二、被取保候审人联系方式:

1、被告人白某甲,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478794**** 

三、未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联系方式:

1、被告人马某某,住元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5051****;

2、被告人杨某某,住元江县**社区**一队,联系电话:1300864****. 

三、本案卷宗材料28册,散卷4册,光盘2份。

四、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涉案款物追缴扣押情况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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