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大厦*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1********,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路**社区**庄(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村**庄*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骑自行车在南阳市长江路与齐某某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乙受伤,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乙负事故责任,齐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乙住院共花费28851.91元,齐某某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后李某乙起诉齐某某未果。为减少损失,李某乙与其女儿李某甲谎称伤情系骑自行车碰到道牙摔伤所致,无第三方责任人,李某乙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34天,使用医疗保险骗取医保资金13043.83元。
案发后,李某乙将骗取的医保资金13043.83元退缴至南阳市纪委账户。
2020年7月19日,李某乙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医保报销单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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