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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8〕160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丙、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丙系同乡,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按摩店,后因生意不好按摩店被迫结业。随后,二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遂一起参与“阿五”(另案处理)的电信诈骗集团,负责诈骗得手后用银行卡将赃款取现,并按赃款的百分之十五提成获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道诈骗集团使用银行卡诈骗他人财物,仍然向该诈骗集团出售作案用的银行卡。

该诈骗集团冒充被害人亲友的QQ、微博、微信头像等,先与被害人简单沟通,让被害人误以为是自己的亲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自己在国外不方便购买机票为由提出让被害人帮忙购买回国机票。稍后,诈骗集团提供一个假的机票销售代理的账户,要求被害人直接转款给机票代理商帮忙购票。之后,诈骗集团使用假的转账截图,谎称已经将机票款转账到被害人的账户,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通过手机或支付宝等账户将机票款转入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至案发时,该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件104件共计3,007,372.50元人民币(其中从张某某处扣押的银行卡、以及其手机照片中银行卡涉及诈骗案件6件,涉案金额1,167,13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8日12时左右,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李某酉的朋友何某某在其微博留言称手机在美国被网络限制,让李某酉帮忙代买两张回国机票,并将机票代理人崔某某的手机号码和账号告诉李某酉。之后,何某某称已经将13800元机票款转给李某酉,并将虚假的转账截图发给李某酉。李某酉信以为真后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两次共转账10000元人民币到诈骗集团指定的崔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401604)。稍后,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贵港市柳州银行ATM机将上述银行卡内的9900元人民币取走。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2、2017年7月26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张某乙的朋友通过QQ聊天工具让张某乙帮忙代买机票。随后,张某乙通过其他朋友的手机向朱某某的账户62122********395613转账13600元(已冻结)购买机票;通过自己的账户62155*******510579向崔某某的银行卡62122********401604转账9000元人民币购买机票。后被告人李某丙在贵港市农信社ATM机取款8900元人民币。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2017年7月21日,被害人向某某(未找到)通过账户62270********361791向诈骗集团指定的3张银行卡:卡号62122********395613转账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卡号62122********263420转账4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卡号62226********548933转账12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

4、2017年7月2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陆某某的朋友王某某给其发QQ信息称人在国外,因网络限制无法购买回国机票,要陆某某帮忙购买机票。随后,王某某向陆某某转账19800元机票款,并将转账截图发给陆某某。于是,陆某某向王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朱某某的卡号62122********395613存现19800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某提供的另一户名雷某某的卡号62366********356579转账300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上述银行卡在广西南宁宾阳文化广场ATM机取款19800元人民币。

5、2017年7月1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在其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无法购买回国机票,让宋某某帮忙购买机票。于是,宋某某使用支付宝向刘某某提供的陈某某的卡号62122********957097转账683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丙在贵港交行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6700元人民币。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6、2017年7月26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程某某的朋友在其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需购买回国机票,让程某某联系售卖机票的陈某某购买机票。之后,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某的卡号62122********957097转账1520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丙在贵港农行ATM机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15100元人民币。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7、2017年8月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冀某某的朋友在其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电话受限制无法拨打,需要冀某某帮忙购买机票。之后,冀某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62284********220977向陈某某的卡号62122********957097内汇款20537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贵港农信社ATM机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20000元人民币,消费360元人民币。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8、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周某某(未找到)通过银行柜台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22********263420现金转账454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

9、2017年7月2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乙的朋友在其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需王某乙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王某乙使用支付宝向王某丙的卡号62122********263420转账10000元人民币购买机票。稍后,被告人李某丙使用上述银行卡在宾阳邮储银行ATM机取款10000元人民币。

10、2017年8月1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汪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称手机被限制无法购买机票,让汪某某帮忙购买机票。于是,汪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账户62170********590292向黎某某的卡号62122********271985转账350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丙使用该银行卡在ATM机取款3400元人民币。

11、2017年8月6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蒋某乙。蒋某乙被骗后通过支付宝(韦某某)和微信向刘某寅的银行卡62122********453310转账570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在ATM机取款4100元人民币。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12、2017年8月7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蒋某某。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2张银行卡:卡号62155********798303户名宋某乙转账7900元、卡号62262*****729670户名李某丁转账5005.50元。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在贵港建行ATM机分别取款7900元人民币和5000元人民币。

13、2017年8月9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戊。李某戊通过账户62218********032219向宋某乙的银行卡62155********798303转账1000元人民币(已被银行冻结)。该卡曾经被李某某取款。

14、2017年5月24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乙通过支付宝向戴某某的银行卡62313********071553转账17640元人民币。稍后,李某某在来宾市柳州银行ATM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16702元人民币。案发后,民警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15、2017年7月26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陶某某。陶某某随后通过支付宝向郭某某银行卡62108********913967转账198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ATM机取款19600元人民币。

16、2017年7月26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丙。随后,张某丙通过支付宝向郭某某的银行卡62108********913967转账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

17、2017年5月1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郑某某的朋友黄某丁在其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并将转账截图发给郑某某。郑某某信以为真于是在深圳市宝安区机场九道5号污水处理厂通过本人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黄某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0********148916转账35064元人民币、向薛某某的银行卡62178********086328转账9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之后,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8、2017年5月11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己。李某己随后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0********148916转账16110元人民币(已被银行冻结),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卡取款。

19、2017年4月28日,诈骗集团冒充被害人李某庚的领导向李某庚发短信要求李某庚转账2万元到“颜某某”局长的账户。随后,李某庚在淇滨区农业银行ATM机向颜某某的银行卡62284********269072转账20000元人民币,后诈骗集团通过该卡将19950元转入郭某乙62170********686953的银行卡。经查,郭某丙的银行卡与宋某乙的银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使用宋某乙的银行卡取款。

20、2017年6月9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被诈骗348519元人民币,其中282319元转入刘某乙的账户,后又从刘某乙的账户向郭某乙卡号62170********686953转账20050元人民币(已被银行冻结)。郭某丙的银行卡与宋某乙的银行卡有关联交易,李某某曾用宋某乙的银行卡取款。

21、2017年8月5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乙(未找到)。陈某乙随后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的银行卡62170********359530转入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22、2017年8月8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丙。随后,陈某丙通过银行转账向卡号62170********359530银行卡内转入5000元人民币(已被银行冻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23、2017年7月27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丙(未找到)。随后,刘某丙通过支付宝向卡号62170********549468的银行卡转账2000元人民币。该作案卡在诈骗集团的作案QQ群聊天记录中出现。

24、2017年8月7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吴某某(未找到)。随后,吴某某通过支付宝向62366********356579银行卡内转账2000元人民币。该卡李某某曾经取款。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25、2017年7月27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安某某。随后,安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廖某某的银行卡62366********401409转账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稍后使用上述银行卡在ATM机取款2900元人民币。

26、2017年8月2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邢某某(未找到)。随后,刑某某过支付宝向卡号62366********673841银行卡内转账3500元人民币,该银行卡号曾经在李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短信中出现。

27、2017年6月7日,诈骗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郑某乙(未找到)。随后,郑某乙通过支付宝向62366********252876银行卡内转账11844元人民币。后该银行卡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被民警查获并扣押。

28、2017年7月1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卫某某的学姐武某某给其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无法购买回国机票,让其帮忙购票。并谎称已经将机票款转给卫某某,银行24小时后到账。随后,卫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武某某提供的谢某某的交通银行卡62226********204900转账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民警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银行卡

29、2017年7月1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李某辛的朋友郑某丙给其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需要李某辛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郑某丙谎称已经将机票款转给李某辛,并将转账截图发给李某辛。李某辛信以为真后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熊某某的银行卡62226********217364转账20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民警在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银行卡。

30、2017年7月2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左某某的朋友微博留言称人在国外要左某某帮忙购买机票。左某某信以为真随后通过银行卡向某乙的银行卡62226********548917转账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1、2017年7月2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曾某乙的朋友薛某乙微博给其留言称要曾某乙帮忙购买机票。曾某乙信以为真,随后通过支付宝向乔某某的银行卡62226********548933转账300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丙在宾阳农信社ATM机取款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2、2017年7月2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丁的朋友苏某某给其发信息,称人在国外需刘某丁帮忙购买回国机票。刘某丁信以为真随后通过银行卡向乔某某的银行卡62226********548933转账19600元人民币。稍后,被告人李某丙在宾阳市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取款17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3、2017年7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陈某丁的同学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陈某丁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蔡某某的银行卡62226********645697转账344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

34、2017年7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戊的同学顾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并将虚假的机票款转账截图发给刘某戊。刘某戊信以为真后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蔡某乙的银行卡62226********645697内转账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使用上述银行卡在贵港工行ATM机取款。

35、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26********46307转账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6、2017年7月1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

张某丁的同学在微博留言要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张某丁通过手机银行向诈骗集团指定的王某丁的银行卡62226********646307转账2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7、2017年7月1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鄢某某的同学余某某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鄢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王某丁的银行卡62226********646307转账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8、2017年7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赵某某通过支付宝三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王某丁的银行卡62226********646307共转账3258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39、2017年7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戊的老师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王某戊委托母亲王某己15000元机票款转入犯罪集团指定的吴某乙的银行卡62226********766816。被告人李某丙负责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

40、2017年6月11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张某戊的朋友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张某戊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涂某某的银行卡62226********153212转账33000元人民币、黄某乙的银行卡62282********909773转账37400元人民币。经查,该卡与宋某乙的银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银行卡。

41、2017年6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杨某乙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杨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涂某某的银行卡62226********153212转账1749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银行卡。

42、2017年5月28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庚的姐姐王某辛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王某庚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卡号62226********161983转账20688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使用该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并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银行卡。

43、2017年5月2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赵某乙的朋友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赵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诸葛某某的银行卡62226********161983转账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使用该银行卡在宾阳北部湾银行ATM机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上述银行卡。

44、2017年5月2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壬的朋友杨某丙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王某壬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诸葛某某的银行卡62226********161983转账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用该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上述银行卡。

45、2017年6月2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癸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机票。随后,王某癸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诸葛侯的银行卡62226********161983转账1000元人民币(已被银行冻结)。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上述银行卡。

46、2017年8月8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马某某的老板用QQ发信息让马某某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马某某五次转账到诈骗集团指定的李某壬的银行卡62170********462542合计223000元人民币。稍后,诈骗集团又从李某壬账户转入20100元人民币到王某子62302*****243113银行卡。经查,李某壬、王某子的上述账户均与被告人李某某车中查获的戴某某的银行卡有关联交易。

47、2017年6月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张某己的朋友丁某某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张某己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黄某乙的银行卡62282********909773转账18736元人民币,向某丙62290*******064410银行卡转账1749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经查,该卡与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公布的宋某乙的银行卡有关联交易。

48、2017年6月1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于某某的学妹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于某某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黄某乙的银行卡62282********909773转账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

49、2017年5月3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己的朋友李某癸发短信联系刘某己称换了手机号码。次日,李某癸告知刘某己让其帮忙转账给领导。并发了虚假的转账截图给刘某己。刘某己深信不疑,于是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颜某某的银行卡62284********269072转账10000元人民币。经查,该卡与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公布的宋某乙的银行卡有关联交易。

50、2017年7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吴某丙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吴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马某某的银行卡62179*****372814转账20374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短信和QQ群中调取了该银行卡号。

51、2017年7月1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庚的朋友董某某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刘某庚两次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马某某的银行卡62179*****372814转账共计5844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该作案银行卡号曾经在诈骗集团的QQ群中出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

52、2017年7月25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魏某某的男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魏某某通过本人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马某某的银行卡62179*****372814转账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该作案银行卡号曾经在诈骗集团的QQ群中出现。

53、2017年6月3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梁宇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梁宇某某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9*****071726转账1986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54、2017年7月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居某某的同学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居某某通过其姑姑居某乙的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秦某某的银行卡62179*****071726转账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嫌疑人李某丙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55、2017年5月3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姜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姜某某通过本人支付宝和亲戚赵某丙的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374315分别转账6530元人民币和1306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56、2017年7月16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李某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李某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414210三次转账共计3762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57、2017年7月25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张某癸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张某癸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414210转账2080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58、2017年5月2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孙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44115三次转账共计2068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59、2017年5月3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杜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杜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陈某戊的银行卡62290********44115转账6000元人民币,李某某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60、2017年5月31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周某丙的女朋友李某丑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周某丙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潘某甲的银行卡62290********46714转账2368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监控截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61、2017年7月1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李某寅的同学李某卯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李某寅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莫某某的银行卡62290********51110转账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该作案银行卡

62、2017年6月10日,被害人张某庚(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提供的卡号62290*******064410转账4000元人民币。经查,该银行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

63、2017年6月12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蔡某丙的朋友高某某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蔡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莫某某的银行卡62290*******064410转账17490元人民币。经查,该银行卡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

64、2017年6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辛的朋友徐某乙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刘某辛通过手机银行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064410两次共转账25800元人民币。经查,该银行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

65、2017年6月17日,被害人潘某乙(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卡号62290*******064410内转账50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

66、2017年6月23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秦某乙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秦某乙通过银行卡向犯罪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064410转账10580元人民币。经查,该银行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

67、2017年7月1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高某乙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高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秦某某的银行卡62290*******620613转账19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在宾阳市农行ATM机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上述银行卡号曾经出现在李某某的短信中。

68、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曾某丙(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90*******620613转账4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

69、2017年7月12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壬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刘某壬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黄某丙的银行卡62290********26214转账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在宾阳市农行ATM机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

70、2017年7月16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陈某己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并将转账截图发给陈某己。次日,陈某己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黄某丙的银行卡62290********26214转账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丙在贵港建行ATM 机取款的录像截图。

71、2017年7月26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丑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并将转账截图发给王某丑。随后,王某丑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刘某癸的银行卡62179********661591转账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某在贵港建行ATM 机取款的录像截图。

72、2017年6月29日,被害人左某乙在沈阳市浑南区**公寓**收到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其表姐肖某某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左某乙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赵某丁的银行卡62179********457753转账197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某在贵港农行ATM 机取款的录像截图。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73、2017年7月2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谭某某的朋友王某巳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谭某某使用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赵某戊的银行卡62179********457753转账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ATM 机取款的录像截图。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74、2017年7月13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单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 单某某通过朋友李某申的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9*********66234转账12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75、2017年7月1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陈某庚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陈某庚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9*********10624转账15000元人民币,该卡号出现在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公安机关调取了贵港农行ATM 机取款的录像截图。

76、2017年7月11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彭某某的朋友刑某某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彭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9*********65682转账5795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77、2017年7月14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刘某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9*********65682转账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78、2017年7月16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郝某某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郝某某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及亲戚吕某某的支付宝分别向诈骗集团指定银行卡62179*********29494转账11688元人民币、1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曾经使用该银行卡取款。

79、2017年7月18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刘某丑的姐姐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刘某丑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9*********29494转账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

80、2017年6月20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邢某乙的同学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刑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60*****407163转账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81、2017年6月23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李某辰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李某辰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60*****407163转账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82、2017年6月25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寅的亲戚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王某寅通过本人及朋友朱某乙的银行卡分别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260*****407163转账15000元人民币和1982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上述作案用的银行卡。

83、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陈某辛(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12294元,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84、2017年5月13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郑某丁的朋友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郑某丁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19556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85、2017年5月15日,被害人王某卯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提供的卡号62178********115541内转账186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86、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白某某(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卡号62178********115541内转账34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87、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李某巳(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50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88、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张某辛(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卡号62178********115541转账66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89、2017年5月19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代某某的同学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代某某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68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卡在贵港建行ATM机取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截图。

90、2017年5月22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李某午的同学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李某午通过本人及朋友张某壬的银行卡分别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5000元人民币、6700元人民币,经查,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使用该卡取款。

91、2017年5月25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王某辰的领导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王某辰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19050元人民币。经查,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使用该卡取款。

92、2017年5月31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邓某某的朋友邵某某在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邓某某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115541转账258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使用该卡取款。

93、2017年5月12日,被害人陈某壬(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提供的卡号62178********87151内转账10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作案。

94、2017年5月13日,被害人欧阳某某(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提供的卡号62178********087151内转账30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作案。

95、2017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巳(未找到)通过支付宝向嫌疑人提供的卡号62178********087151内转账88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96、2017年5月13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罗某某的朋友唐某某在其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087151转账20688元人民币。经查,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97、2017年5月17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姜某乙的朋友在其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姜某乙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087151转账17688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98、2017年5月25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向某丁的朋友李某未在其微博留言让其帮忙购买回国机票。随后,向某丁通过银行卡向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087151转账6500元人民币,该卡与嫌疑卡宋某乙工行卡有关联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曾用该卡取款。

2017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宾阳县宾州镇**商务宾馆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张某某位于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小区**栋**房居住屋查获银行卡34张,人民币20000元、作案用的手机2部。从其本人使用的手机照片中发现银行卡图片26张。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中查询上述60张银行卡其中7张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167,130元人民币(其中4张银行卡系在其家中查获,涉案金额272,13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银行卡号62122**********2362涉案金额2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满某某(未找到)。公安机关已经在张某某家中扣押该作案银行卡。

2、银行卡号62266*****421137、6226*******66774、62226********296458,涉案金额50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徐某丙(未找到),该3张银行卡出现在张某某手机照片中,系二级作案卡。

3、银行卡号62284*********38071,涉案金额23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朱某丙(未找到)。上述银行卡系关联作案卡,公安机关已经在张某某家中扣押该作案银行卡。

4、银行卡号62284*********79274,涉案金额39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耿某某(未找到)。该银行卡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手机照片中,系二级作案卡。

5、银行卡号621799********10678,涉案金额20130元人民币,被害人(不详),公安机关已经在张某某家中扣押该作案银行卡,上述银行卡系二级作案卡。

6、2017年9月5日晚,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张某癸的朋友,在QQ留言委托其将钱转交给另外的朋友。并将虚假的转账截图发给张某癸。随后,张某癸将20000元人民币转账到诈骗集团指定的银行卡62178********704057。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中扣押该作案银行卡。

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小区**栋**单元**1房居住屋抓获李某某。在其上述居住屋查获手机4部(其中3部手机已经发还)、作案用的银行卡24张,作案用的T恤衫1件。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车主系其妻子杨某丁,车牌桂RUN****)后备箱的挎包内查获作案用的银行卡10张、在小车的储物格中查获作案用的银行卡2张、现金18300元人民币、笔记本1本、口罩2个。

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南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李某丙,缴获作案用的手机1部、信用卡4张。

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银行调取的取款录像,经比对出现在监控现场的嫌疑男子与李某丙是同一人的人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2758372.50元人民币(李某某家中和其驾驶的小车内查获的银行卡诈骗金额合计553,07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丙、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3,007,372.50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负责提取的诈骗款金额合计1,466,632.50元人民币,李某丙负责提取的诈骗款金额合计373,61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中查获的34张银行卡中有4张银行卡合计诈骗金额272,1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2、物证:银行卡74张、现金38,300元人民币、手机4部、口罩2个、T恤衫1件;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未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18年6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视听资料6张。

5.银行卡74张、现金38,300元人民币、手机4部随案移送宝安区人民法院。口罩2个、T恤衫1件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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