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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朱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街办事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被告人朱某甲给以网络博彩游戏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牟取非法利益,并在银行卡内赃款被人锁住或者领取后帮忙要账,按比例提取好处。朱某甲找被告人李某某帮他找人办理银行卡。李某某找了位某(已诉),位某找了于某(已诉)、娄某(另案处理),于某的妻子曹某甲(已诉)找了曹某乙(已诉),曹某乙找了张某某(已诉)。娄某找了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刘某某办银行卡。

自2019年起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位某、于某、宋亚洲、曹某甲、张某某、曹某乙等人在明知道自己所办、收集他人绑定手机卡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仍然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犯罪活动。

1、被害人曹某丙在虞城县**乡做健身教练期间,通过微信与自称“张**”的人成为好友(微信昵称:*****,微信号:**********)。“张**”介绍曹某丙在***娱乐城平台上购买博彩游戏,并传授给曹某丙百分百赢钱技巧,骗取曹某丙资金133816元(被害人曹某丙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3月21日分4次向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xxxx7转入6021元。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分8次向张某某建行账户xxxx3共计汇入127795元)。

2019年3月份,被害人崔某某在网上结识自称“周**”的男子,“周**”以上述手段诱骗崔某某在***娱乐城投资博彩游戏,骗取崔某某9300元。崔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xxxx7转入9300元。

2019年3月21日,曹某乙安排张某某将上述二人转入其农业银行卡内的15099元取出销户,张某某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提成3000元后,将12000元交给曹某甲,曹某甲交给于某,后张某某扣留的3000元被宋亚州、于某要走。宋亚洲、于某将15000元平分。朱某甲找李某某帮忙追要,李某某从宋某某、于某二人手中要回10000元交朱某甲。 

2、2019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朱某乙在婚恋网结识自称“庞**”的男子,“庞**”以上述手段诱骗朱某乙在**娱乐城投资博彩游戏,骗取朱某乙123774.5元。朱某乙于2019年3月21日向曹某甲农行卡xxxx9转入20000元;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3日,分5次向曹某甲的建行银行卡(账号:xxxx1)转入103774.5元。位某发现曹某甲建行卡内有80000元左右的钱后,位某叫宋某某到于某家和于某商定将此卡里的钱私分掉。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3日,曹某甲将上述建行银行卡内的赃款80100元,分3次转移至其名下另一张郑州银行卡(账号:xxxx2)内,并于2019年3月23日将80100元取出,其中位某得33000元、宋某某和于某各得23000元、曹某甲得1000元。位某给娄某和袁某某每人1000元好处费。被告人朱某甲知悉后,朱联系李某某追要此款,李某某从位某处要回部分赃款交给朱某甲。

3、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肖某某在珍爱网认识一个人自称在博彩平台搞维护工程的,以上述手段诱骗肖某某在**娱乐城玩投资博彩游戏,肖某某被骗180.0745万元。肖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17时,分三笔(50000元,50000元,30000元)向裴某某工商银行账户:xxxx2转入13万元;于2019年3月27日分三笔(122545元,30000元,300000元)向裴某某账户:xxxx2转入452545元;于2019年3月28日向裴某某账户:xxxx2一笔转入682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分三笔(100000元,450000元,600000元)向裴某某账户:xxxx2转入1150000元。共计180.0745万元。

裴某某在2019年3月29日查询上述工商银行卡时发现里有几十万元的余额,便告诉李某某,李某某转告朱某甲,朱某甲让裴某某把这笔钱取出来。第二天,裴某某把卡内的28万元取出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留下20000元,给娄某30000元,娄某分给裴某某9000元、给袁某某2000元,剩下的230000元由李某某交给朱某甲;裴某某注销另外一张农业银行的卡里边发现有余额160000多元,朱某甲让裴某某把钱取出来,娄某和裴某某要了20000元,剩下140000元由李某某交给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丙、崔某某、朱某乙、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朱某甲、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20年3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5.证据材料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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