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朱某甲盗伐林木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组**号,现住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杭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杭锦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锦后旗**农场聘用护林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杭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杭锦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朱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共谋盗伐杭锦后旗双庙镇太荣村集体所有的树木变卖,该二人到太荣村8社西沙窝畔实地查看树木,约定盗伐变卖后平均分割卖树款。

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L8****号五菱之光牌面包车载着雇佣的装卸工、油锯工到朱某甲家聚集,又调运自有的甘J3****号凯马牌农用车和夹木机(宇力牌932型)到了朱某甲家,被告人朱某甲安排人员食宿。2020年1月3日晚上12时许,李某某指使油锯工在太荣村8社西沙窝畔砍伐杨树20余株。次日,李某某将盗伐的杨树(约12吨)卖到刘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得赃款6400元。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驾驶蒙L8****号五菱之光牌面包车载着油锯工、装卸工到朱某甲家,又调运甘J3****号凯马牌农用车和夹木机(宇力牌932型)到朱某甲家,朱某甲再次安排人员食宿。2020年1月4日晚上12点左右,李某某再次指使油锯工到太荣村8社西沙窝畔砍伐杨树20余株,后将盗伐的杨树(约13吨)卖到刘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得赃款7590元。破案后,侦查机关在刘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依法查获盗伐杨原木169节(规格2.6米)。2020年1月20日经杭锦后旗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对被盗伐的杨树进行勘验鉴定,所采伐杨树43株,蓄积合计26.747立方米。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主动赔偿杭锦后旗双庙镇太荣村经济损失14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鉴定意见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杭锦后旗双庙镇太荣村集体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属共同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使用的蒙L8****号五菱之光牌面包车、甘J3****凯马牌农用车和夹木机(宇力牌932型)应当予以没收,侦查机关扣押的杨原木169节(规格2.6米)应当予以发还杭锦后旗双庙镇太荣村。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耀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甲取保候审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