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石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指使被告人朱某甲伪造名为刘某甲的“上海**学院”、代某某的“**大学”、陈某某的“郑州**学院”、金某某的“南昌**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经鉴定,上述证书印文均系伪造形成。
2019 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朱某乙、龙某某委托,伪造6 本上海市**证书,有“上海市**委员会”印章。经鉴定,证书及印文均系伪造。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刘某甲委托,后指使朱某甲伪造4张**职称资格,并以人民币1,38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
2019 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委托后指使被告人朱某甲伪造了名为“张某某”“梁某某”的 “四川**学校” 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经鉴定,证书印文均系伪造形成。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朱某甲伪造了名为“阚某某”“刘某乙”的**证。经鉴定,均系伪造。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分别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他委托李某某伪造7套毕业证书,其中有刘某甲的“上海**学院”双证、代某某的“**大学”双证、陈某某的“郑州**学院”双证、金某某的“南昌**学院”双证,并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1,610元的事实。
2. 证人朱某乙、龙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接到客户委托后,让李某某伪造6本上海市**证书,并支付了人民币120元的事实。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指使李某某伪造4张**职称资格,并支付了人民币1,380元的事实。
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初他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要求伪造2张大专毕业证,名字分别为梁某某、张某某,学校为四川**学院,并支付了50元定金的事实。
5.聊天截图,证实李某某、朱某甲及委托人联系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李某某、朱某甲处扣押大量制假工具。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指控证书、印文均系伪造。
8.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朱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 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某辩护(法律援助)。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以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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