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二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苏GP****油罐车,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汽油)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GP****油罐车多次到灌云县**镇**道边购买92号汽油,后拖至灌云县**镇**学校院内,由被告人李某某和雇工王某某进行销售,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26.1939万元。

2019年5月7日16时许,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检查时发现苏GP****油罐车销售汽油,依法扣押。车内汽油销售可得人民币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H2019WTS0505号检验检测报告;

5.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危险物品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1年6个月-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建民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7546****、182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