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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朱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主管,住江西省余干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30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讲师部经理,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5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以来,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先后注册成立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以各持股20%、20%、10%的方式成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邓某某任**公司运营总监,何某某任**公司业务总监。2016年5月,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以**公司与青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公司成为**交易中心616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由**公司招揽客户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并向**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和**公司按比例对客户交易手续费予以分配,同时**公司招揽的客户亏损全部归**公司,客户盈利从**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另**公司发展深圳**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代理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代理商发展的客户手续费和亏损进行分成。

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等人以**公司的名义,利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到该平台交易。期间,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在公司成立了业务部、讲师部、主播部、维护部、客服部、法务部等部门,招募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甲、郑某某、常某某、夏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窦某某、黄某乙、刘某甲、候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李某丙、谢某某、杨某某、游某某、李某丁、吴某某、胡某某、刘某乙、陈某甲、赵某某、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叶某某、谭某某、邹某某、林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担任业务部主管、副管、业务员,招募被告人朱某某和肖某甲(已判决)担任讲师部经理,招募肖某乙、邓某某、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担任讲师,招募蔡某某(已判决)担任主播部经理,招募王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主播,招募叶某某(已判决)担任维护部经理,招募杨某某(已判决)担任客服部主管,招募吴某某(已判决)担任法务部总监。谢某某、何某某及各部门主管、副管、经理对员工进行培训,教授部门间相互配合实施诈骗的流程,并以员工收入按照客户入金和手续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刺激员工诱骗客户加大投资金额、频繁交易。同时,业务部业务员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虚拟身份,冒充有身份有实力的股民,大量添加QQ、微信好友,以推荐股票高手为由,诱导客户加入公司为诈骗而创建的QQ号、QQ群、直播间。主播部蔡某某等人虚拟特定女性身份主持直播和冒充股民的业务员互相配合,将谢某某、李某甲、朱某某、肖某某、夏某某、郑某某、黄某丙、常某某等人虚拟的“股民老马”“六郎”“雷鸣”等身份吹捧成可以带领客户获取巨额收益的“投资高手”、“明星号”。上述等人互相配合,通过不断的情感引诱取得客户信任,诱骗客户到**交易中心进行“天燃气”投资。客服部主管杨某某等人配合冒充**交易中心“投资顾问”的业务部副管,以开户激活需要排队,加大资金可以直接激活为由,诱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而后,“投资高手”、“明星号”使用客服部提供的**交易中心交易模拟系统模拟客户端进行交易指导、“带单”,业务员、主播等人吹捧“投资高手”、“明星号”、发送利用模拟客户端生成的虚假盈利截图、屏蔽不利言论等手段,配合“投资高手”、“明星号”的带单,鼓动客户加金和频繁交易。当客户盈利时,“投资高手”、“明星号”诱导客户止盈,当客户亏损时让客户持仓,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当被骗客户资金亏损巨大,无能力追加资金时,业务部将全部客户转交给维护部,维护部按上述模式继续进行诈骗。当客户发现被骗后,向**交易中心、**公司进行投诉或报案,客服部将投诉或报案客户的开户资料、聊天记录等资料整理后移交给法务部,法务部以客户撤回投诉、报案才能进行部分赔偿为条件与客户签订和解协议书,以掩盖诈骗犯罪。

2016年2月至11月,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进行诈骗,诱骗李某戊、左某某等1638人进行“天燃气”投资,致1541人亏损,总计人民币249113289.31元。其中:

被告人李某甲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中担任业务部主管,骗取马某某等67人10682314.59元,非法获利994502.25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中担任讲师部经理,参与骗取客户金额192087908.72元,非法获利689400元。

李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投案,朱某某于2020年1月5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青岛**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交收细则、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提供的**公司数据汇总、情况说明、客户盈亏表、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合作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2.湖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己、张某某、左某某、李某戊、马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刘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82314.5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某参与骗取客户资金192087908.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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