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街**号**号,住本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路**号**号,住本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13时15分许,藁城区九门派出所民警在朱某乙邻居家调取朱某乙家玻璃被砸的证据时,接到蒋某某被殴打警情,接警后,藁城区九门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蒋某某家。15时许,在黄庄村村委会一楼西头值班室,石家庄**房屋拆迁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甲、张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已判决)等多人发生撕拽、推打。后派出所民警将李某甲、张某某、吴某某带上车牌号为冀A****警的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被黄庄村村民拦住,载有三人的警车未能离开黄庄村村委会。17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甲、杜某某与朱某乙、朱某丙(已判决)、贾松松(已判决)、朱成成(在逃)等多名群众将派出所的警车推翻,并要求三人下车。为迫使车上三人下车,多名群众向车内投掷砖块等杂物,天黑后多名群众又数次推翻警车,导致警车被损毁以及车内李某甲、张某某、吴某某三人受伤。当晚9时许,吴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三人陆续从警车内出来,又遭到朱某乙、李某甲、朱某甲等人殴打。后三人被群众拖拽至黄庄村村委会值班室,再次被多名群众殴打,并迫使三人用村委会喇叭喊话,凌晨1点多三人被120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吴某某车牌号为冀A*****传祺轿车也被朱某丙、杜某某等人推翻损毁。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为冀A****警的警车损失价格为12829元,车牌为冀A*****传祺牌轿车的损失价格为49892元。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侦五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出警经过、照片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朱某丁、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杜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滋事,推翻损毁车辆、起哄闹事,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及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杜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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