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8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3********,中专,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5********,汉族,中专,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朱某某三人在“牛大亨”游戏平台上使用微信(微信号x92361****)建立 “**茶坊”(ID为120****),后通过微信建群拉人招揽赌客收取赌资,利用“牛大亨”APP设置赌博规则,并进行控制管理,在2019年2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在经营期间,三人使用微信(微信号为x92361****)建群并使用微信昵称为“牛大亨”的微信以及各自的微信号进行推广,且使用各自微信、支付宝及微信号为x92361****的微信进行收款上分和下分退款,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三人使用微信号x92361****的微信及该三人各自的微信、支付宝在2019年2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累计收入到参赌人员曹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任某某等人赌资共计934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8235****,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13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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