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0111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工作单位:无。2019年9月27日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犯有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暄,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7703****。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20年1月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新螺蛳湾捡到被害人孔某某装有现金、四张银行卡、身份证及一张写有与银行卡对应卡号密码纸条的钱包后,回到昆明市西山区***住所,与其丈夫朱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前往银行卡对应的银行ATM柜台取钱,从拾得的四张银行卡取出共计人民币10400元。9月26日21时许,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抓获,并查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人民币、银行卡、纸条;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同案证人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