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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楼**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栋**楼**号,现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和聂某某(另处)、黄某某(另处)等4人租赁荆州市沙市区**栋**楼门面,在该出租屋内摆放八张麻将桌并招揽附近居民赌博。并招募胡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某某甲”(真实身份不详)三人负责为赌客提供兑换零钱、跑腿、套现、售卖用于抽头的塑料牌等服务。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民警在该麻将馆内现场抓获工作人员胡某某、王某某和16名参赌人员。

案发后,李某某和曾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14700元。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04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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