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村**组**号,现租住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南丰县**小区**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9日,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先后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月湖小区、原山苑等地区从事“1040阳光工程”的非法传销活动,逐级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既无经营执照,又无营业场所及商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经营资格(每份人民币3800元),之后加入者再发展人员加入,从而逐层递增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缴纳费用份额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同时,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并以其本人及其伞下人员累计缴纳费用份额来确定各自的传销级别:购买1-3份为“业务员”,4-10份为“组长”,11-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当直接或间接购买份数达600份以上即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还要求参与传销人员每人直接发展下线不超过3个,每人直接申购份数不超过21份。该传销组织体系在“大老总”级别下设置“三代老总”、“二代老总”、“直接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监”、“能力总监”、“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启动总管”等,对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实施有组织的管理。该传销组织至被查获时,已引诱多达一百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且层级达十级以上,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年底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曾某甲、李某乙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下线成员多达一百余人,层级十级以上参与组织、管理下属人员,后因担心案发被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不再担任组织职务,但仍从下线获取提成,并按照提成比例将获取提成扣除后转至被告人曾某甲,由曾某甲发放给其他下线成员。被告人曾某甲于2013年2月份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包某某、曾某乙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先后在该组织担任“自律配合总管”、“自律总管”、“自配老总”等管理职务,参与管理人员有并协助被告人李某甲发放传销组织下线成员提成,参与管理人员达一百余人,层级十级以上。
2018年4月10日,民警根据传销组织成员举报在长沙市开福区原山苑查获该传销组织相关成员。经成员指认,民警于12月4日、12月10日先后抓获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减少下线传销组织成员损失,将部分传销组织成员交纳的费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销组织成员绘制的组织结构图、传销组织成员入账明细、被告人李某甲、另案处理人员黄某某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扶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中玮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11610****,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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