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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5********,汉族,高中文化,镇江市润州区**会所营销经理,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广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 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小学文化,镇江市润州区**巷**店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菜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 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润州区**广场**工作室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镇江市京口区**大街**店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座**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润州区**广场**店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花园**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桥**组)。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新村**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葛某某、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润州区七欣天火锅店门口,因琐事与陈某某、何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随后李某某通过其微信工作群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蒋某某、俞某某、何某甲、葛某某至该店门口,对陈某某、何某乙实施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葛某某、何某甲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影像学检查报告单、急诊病历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葛某某、何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何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马某某、宋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5.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7.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葛某某、何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葛某某、何某甲共同故意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以上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8月19日

附:

1.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李某某1360528****、曾某某1585260****、张某某1836288****、俞某某1377553****、王某某1825148****、蒋某某1586299****、葛某某1865280****、何某甲1895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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