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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楼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7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同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同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同年11月6日、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5年间,隋某某(已判刑)分别在阜南县**路**楼**小区**幢**楼家中,**园区**村**庄张某某家,**镇**村**庄陈某某家门口、**村吴某某养鸡场北边树林,临泉县**镇**庄**庙李某某家等处开设赌场。赌场由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头、看水箱子,隋某某聚集宋某某、吴某甲、王某甲、屈某某、谢某某、卢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吕某乙、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丙、曾某某、王某丙、高某某等数十人至赌场参赌。赌场以“大牌九”的方式赌博,每局赌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庄家赢钱按百分之十比例抽头,每场参赌人员数十人,每场抽头1至2万元。隋某某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400余人次,抽头渔利数额达20余万元。隋某某每场固定给李某某等工作人员发放200-500元不等的高额报酬。

二、2014年,吕某乙(已判刑)在临泉县**镇侯某某家开设赌场二天,每天有胡某某(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任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参赌,张某某(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看钱箱子,刘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联系赌客、维持秩序,赵某甲、周某甲、刘某甲、王某戊(均已判刑)开工作车、站岗放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栾某某(已判刑)联系场地,刘某乙(已判刑)卖烟。赌场按照庄家赢钱或输钱的10%抽头,每天抽头渔利三四万元,吕某乙每场固定给李某某等工作人员发放200-500元不等的高额报酬。

三、2014年10月,吕某乙在**镇**城**楼**室开设赌场一天,有旺东子、双华、新亚、王某甲、女小俊、杭州、友淮、丹丹、红旗等三四十人参赌,席某某看钱箱子,联合联系赌客、维持秩序,被告人李某某、耿振开工作车,屈某某联系场地,卢某甲、三福放爪子。赌场按照庄家赢钱或输钱的10%抽头,抽头渔利十万元。吕某乙每场固定给李某某等工作人员发放200-500元不等的高额报酬。

四、2010年至2015年2月份间,曾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吕某乙许可,按照组织惯例,分别在阜南县**乡**村**楼庄北侧井房树林,阜南县龙王乡**村代某甲家门口、**庄西头沟北树林(代某乙家西南侧树林)、代某丙家门口、**村王某甲家老宅、**村张某甲家门口,阜南县鹿城镇**对面居民房、**村刘某丙鱼塘北侧空地,**村王某己家门口、庞某某家、**村李某甲家、陈某丁家门口,临泉县**镇**村**庙李某乙家门口、李某丙家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聚集吕某乙、吴某甲、王磊、屈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王某庚、武某某、张某乙、戎某某、胡某某、乔某甲、丁某某、骆某某、宋某某、冷东才、任某某、刘某乙、张某乙、王某辛、乔某乙、隋某某、谢某某、苗某某等人,以“大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为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并按照庄家赢钱按百分之十比例抽头。曾某某安排王某甲负责抽头,王某壬布置场地,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开工作车、维持赌场秩序以及其他事项,被告人曾某某负责“放爪子”、维持赌场秩序以及其他事项,李某乙、谢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周某甲、刘某甲站岗放哨。曾某某每场固定给这些工作人员发放200-500元不等的高额报酬。2010年至2015年2月间,曾某某赌场人数累计达1500人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2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多次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峰

2019年1月21日

附:

1.二被告人被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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