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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犯抢夺罪,2014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犯抢夺罪,2014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于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附**号。因诈骗,2012年6月11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于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六人到长沙市内的天桥、地下通道等地,由其中一人假扮哑巴和尚摆摊给人算命,其他人扮演路人拉人,以算命、送平安符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把钱放在菩萨像上拜佛,趁被害人向前走不注意之机,被告人拿走菩萨像上的钱逃离现场。六被告人共实施盗窃行为三次,盗窃数额共计2600元,赃款由六人共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季某某六人在长沙市韶山**路**地下通道内,由李某某假扮哑巴和尚、李某某望风,其他四人扮演路人,利用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乙1640元后逃离现场。

2、2018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季某某六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国际MALL对面的马路上,由李某某假扮哑巴和尚、季某某充当翻译,李某某望风,其他三人扮演路人,利用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袁某某360元逃离现场。

3、2018年5月20日上午9点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季某某六人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超市前人行天桥上,由季某某假扮哑巴和尚、李某某充当翻译,刘某甲望风,其他三人扮演路人,利用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60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5月22日1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湖南省图书馆前的地下通道出口处抓获六被告人,现场查扣作案工具佛像塑料纸一张、小纸条(宣传单)七张、鸭舌帽一张、黑色布袋一个、圆顶帽一个、黑色上衣一件、皮尺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现场扣押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物证、书证;2、检查、辨认笔录;3、被害人刘某乙、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曾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李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51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717****;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736****;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31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09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485****;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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