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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集团**分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县**镇**路***号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客车售票员,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县**镇**街***号*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李**驾驶*******蓝色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县****出发经过**、**公路、***国道去往**县城运输旅客,该车管理人曾*随车售票、招揽乘客。该车出发时车内有乘客二十七八人,沿途经过**、**、**、**镇等地方,被告人曾*遇到途中有人拦车便让被告人李**停车载客,被告人李**明知超员仍继续驾驶。当日17时35分许,当被告人李**驾驶该车行驶至**县**镇**路**4S车城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定载人数为31人,通过视频核查实际载人数为59人,超员28人(其中有6名幼童),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曾*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李**、曾*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曾*在道路上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现监视居住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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