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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曲某某、陈某某、聂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租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社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单元**号,租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社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农场*分厂**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社区**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曲某某、聂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在互联网上设立“牛牛彩票”、“圣亚娱乐”虚假赌博网站,租赁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社区**栋**室及孝南区**路**附近一民房,指使被告人聂某某负责虚假赌博网站后台操作、维护及数据统计,指使被告人曲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用名叶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平台对不特定人发布招聘刷单人员信息,招募他人为其虚假赌博网站刷单,并向招募的刷单人发送拟定盈利的投注号码,诱使被招募的刷单人在虚假赌博网站注册、充值,以不准刷单人大额提现及更换登陆域名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期间,被告人曲某某招募的刷单人彭某某被骗走人民币33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人口信息及违法前科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拘留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银行卡列表、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辨认、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曲某某、聂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曲某某、聂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设立虚假赌博网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设立虚假赌博网站、租赁房屋,并约定诈骗所得均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聂某某受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指使,领取固定报酬,负责虚假赌博网站后台操作、维护及数据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曲某某、陈某某受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指使,领取提成报酬,负责发布招聘刷单人员信息,招募刷单人员,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其QQ号给被告人曲某某用于作案,并参与发布招聘刷单人员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必谦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曲某某、聂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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