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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时某某敲诈勒索)(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8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6月3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时某某以向相关部门告发被害人高某某强行与时某某发生性关系一事为由,向高某某索要钱款,双方商议由高某某向时某某支付人民币3万元。2019年12月23日,时某某与高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姜某某办公室内签订协议,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2月31日,分两次向时某某转账共计3万元。后李某某仍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2020年1月份,高某某通过姜某某、马某某等人两次预与李某某调解,李某某向高某某索要烟酒等物,并要求高某某再支付给时某某5万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李村派出所投案。现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高某某与时某某、李某某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芮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时某某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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