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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施某某行贿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职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自建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被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路自建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4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30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期间并将两案并案审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李某某、施某某合伙以10万元非法购得凯里市炉山镇**村**的一处铝矾土矿点。为了在非法采矿时能逃避打击,李某某、施某某经商议后,主动找时任凯里市炉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柳某甲(另案处理)寻求庇护,柳某甲提出以占“干股”形式分该处矿点非法采矿所得利润三分之一,李某某、施某某表示同意。后李某某、施某某在该处矿点非法开采铝钒土矿,柳某甲安排柳某乙到场进行计量监督,并利用职务之便在炉山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动时,通过柳某乙向李某某、施某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打击,以及利用带队巡查职务之便对该处矿点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2018年7月至10月,李某某、施某某在该处矿点非法开采铝钒土矿出售共获利170万余元,期间,李某某、施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施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3万元到由柳某某保管的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于2018年10月12日,李某某、施某某通过施某某个人账户转账35.7万元到柳某乙提供的刘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10月14日,柳某乙又从刘某某个人账户将该款转入柳某甲保管的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上述款项共计58.7万元均已被柳某甲实际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任职文件等;2.证人柳某甲、柳某乙、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58.7万元,实施非法活动,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

检察员:杨世广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

2.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凯里市**镇**路自建房,联系电话1828654****;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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