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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施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镇**街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曾用名刘有祥,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镇**街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岔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藏匿于滇池路****院内,并将该车的GPS定位设备及车辆号牌、前挡泥板拆除。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65元。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葛 斌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9889****;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8835**** 

2.卷宗贰册、光盘肆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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