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现租住在衡阳市雁峰区**路**广场景苑2405户。2014年11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号**单元515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期间实施了五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行为:
1、2020年10月04日,被告人李某某于衡阳市雁峰区**路**公馆以380元每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贩卖了毒品氯胺酮20克;
2、2020年10月07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在其所租住的雁峰区**路**广场**小区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廖某某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约0.7克);
3、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雁峰区**路**广场**小区**户房内,以350元/克的价格向肖雁(另案处理)贩卖了毒品氯胺酮10克;
4、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于衡阳市雁峰区**路**公馆以380元每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贩卖了毒品氯胺酮20克;
5、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500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约0.7克),并让被告人文某某帮助其将毒品氯胺酮送至衡阳市雁峰区**路附近向吸毒人员蒋某某交付了毒品。
另查明: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肖雁(另案处理)共同前往株洲找“小黑”(在逃)以33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氯胺酮100克;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肖雁(另案处理)共同前往株洲找“小黑”(在逃)以33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氯胺酮100克。抓获李某某时,从其住所收缴出疑似毒品共计38.8克,后经鉴定,收缴疑似毒品成分为氟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邹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书证: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提取、封存、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人口基本信息等、刑事判决书;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建光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建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蕊
检察官助理:李津菁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1份
6.《量刑建议分析表》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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