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200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街**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9********,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交叉结伙作案,多次到临沭县**街道、临沭县**镇、临沭县***镇、临沂市**开发区**路建设工地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1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各型号钢筋、钢模板、玉米、花生等物品,总价值156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11起,涉案价值15600元(其中3000元未遂);被告人文某某参与作案8起,涉案价值810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8起,涉案价值11600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价值8500元(其中3000元未遂)。案发后,李某某家人和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赔126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陈某某地里的花生300斤,价值300元。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赔300元。
2.2018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陈某甲地里的花生600余斤,价值700元。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赔700元。
3.2019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宋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沂市河东区**路**木业厂外,拆除厂子北门东侧铸铁护栏欲行盗窃时被他人发现而弃车逃走,拆除的护栏价值3000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街道**屯**道南岚罗高速施工地盗窃钢筋一宗,价值2000元。李某某三人将上述钢筋销赃后分肥。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赔2000元。
5.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韩家埠东岚罗高速施工地K81+518.5通道桥施工地盗窃40厘米*1.8米的挡块钢模板两块,价值1000元。李某某等人将钢模板销赃后分肥并挥霍。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赔1000元。
6.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镇**路施工工地盗窃螺纹钢、钢模板卡子一宗,价值2500元。案发后李某某和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赃2500元。
7.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镇**道西侧葡萄园北岚罗高速施工地盗窃12、14、25型号螺纹钢一宗,价值2000元。李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后几人分肥。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赃2000元。
8.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镇**道西侧葡萄园北岚罗高速施工地盗窃螺纹钢一宗,价值2000元。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赃2000元。
9.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村**段工地盗窃半圆形、直径1.8米的钢柱模板三块,价值1500元。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退赔1500元。
10.2019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文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沂市河东区**村**路上盗窃玉米300余斤,价值300元。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赔300元。
11.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文某某、周某某(在逃)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吴某某放于家门口的柴油机一台,价值300元。案发后,李某某、文某某家人代为退赃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扣物品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孙某某、杜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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