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戴某某、胡某某、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64********,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号。2008年8月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临江**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74********,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19年3月26日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6月10日、8月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27日、9月10日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了解了“香港麒麟韦尔投资项目”,该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宣称可通过炒作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及投资蒙古国煤矿等方式获取巨额收益,并承诺可在两年时间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3至7倍的回报(投资金额与回报成正比)。为吸引投资人加入,该项目鼓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一旦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投资缴款,便可获取投资额5%至10%不等的提成奖励。为深入了解该项目,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参加赖伟民(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麒麟韦尔项目推广讲座,并结识了“麒麟韦尔投资项目”香港公司相关人员。

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始在长沙推广项目,吸纳资金。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宣讲项目,提供宣传资料,联系沟通香港方面人员来长沙市豪庭大酒店召开宣讲会等方式推介“麒麟韦尔投资项目”。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某、戴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C2座4303房成立了中军韦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该场所向投资人宣讲、推介“麒麟韦尔投资项目”。为获取高额提成,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通过宣讲会、建立微信群推送宣传资料、组织到香港**公司参观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推销麒麟韦尔投资项目。该项目在湖南收取的投资款项均系通过个人账户转入李某某提供的一户名为“林小琼”的账号内。2018年年初,该投资项目网站被关闭,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经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2670442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4291019元,被告人戴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4223304,被告人袁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1175833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532119元。

2018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投案。2018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长沙市黄花机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嘉熙中心3602房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上海虹桥高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投资人表示对被告人袁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股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韦尔上市资产包认投协议、韦尔资本拥有权证书、授课照片、股权证书、授权书、微信群聊天记录、报案人登记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宣传资料、租赁合同、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函等书证、照片;2.证人梁某某等32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军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1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