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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惠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滕州市人,住滕州市**镇**楼村**号。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惠某某,又名强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4********,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宝华矿业集团职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住临沂市兰陵县**镇**路。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6年10月的一天,孟某某(已判刑)从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欲开设赌场,后由吕某某提供赌船及其安全和上、下船接送事项,赌船设在**镇水域。

2016年11月赌场设立后,孟某某先后纠集潘某某、张某某(以上人员已判刑)等人为股东共同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参赌人员每把所赢赌资额10%进行抽头渔利。为了保证赌场能正常运行,孟某某用每天抽头渔利所得的资金,雇佣宗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孟某乙、邓某某、吕某某、罗某某(以上人员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惠某某等人在赌场从事各种服务工作。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受孟某某邀请,进入赌场后向该赌场提供江淮瑞风牌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皖*****)并交由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用以接送前往赌场参赌人员,期间,李某某与罗小红等人合伙多次向赌场内的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谋取高额利息。被告人惠某某受张某某邀请到赌场参与赌博,期间多次与张某某合伙进行推庄获取不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2、现场勘验笔录;3、同案人孟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李某某、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惠某某明知孟某某、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而在该赌场从事服务及提供帮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惠某某在犯罪中作用较轻,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明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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