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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系邻居关系。2015年3月3日,徐某某因怀疑自己家丢失的一对银碗及一部手机被于某某所盗,于是打电话给另一名被告人即徐某某的姐夫柳某某,让其找两个人,来吓唬吓唬于某某,想将丢失的银碗要回来。柳某某接到电话后,联系到另两名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让二人前往刘二堡会合。柳某某高某某王某甲雇佣被告人王某乙开车,王某乙驾驶辽K****8捷达轿车到刘二堡镇找到柳某某等三人,后在柳某某的带领下与徐某某会合。当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柳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开车至辽阳县刘二堡镇**村于某某家,强行将于某某从家中带至车内,并殴打于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5的灰色捷达轿车赶到现场。徐某某安排高某某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跟随王某乙驾驶的车将于某某带到辽阳**处的加油站附近,再次逼问于某某是否偷了徐某某银碗,于某某否认。之后,李某某徐某某对换位置,坐在王某乙驾驶的车内,指使王某乙将车开至辽阳市宏伟区**院**北侧的一个厂区内。徐某某高某某两个人再次返回到于某某家找被盗的银碗,因于某某家屋门锁闭,二人未能进入到屋内。随后徐某某驾驶辽C****5车载高某某也到达李某某所到的厂区内。不久,王某乙王某甲先行离开。当日14时许,徐某某等人将于某某带至辽阳市解放军第201医院附近的***饭店吃饭。15时许,徐某某等人将于某某带回辽阳县刘二堡镇**村于某某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及照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被害人于某某被殴打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秦  学

2015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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