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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璧山区**街“****”*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为****。随后,二人决定通过微信骗取****,先是将微信设置成女性和用“美女图片”作头像,然后引诱附近男性好友主动添加,接着“色诱”对方并发展为“网恋关系”,最后向对方索要红包和转账。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和徐某甲使用“徐某乙”的虚假女性身份,将覃某某发展为诈骗对象,由李某某和徐某甲发送文字信息聊天,由徐某甲发送语音信息聊天,李某某还通过电脑软件伪造了一张“徐某乙”的身份证照片发给覃某某,让覃某某相信自己正在与“徐某乙”“网恋”。

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与覃某某聊天,故意编造“约会要发红包”、“节假日要发红包”、“买礼物要发红包”等消息,或要求覃某某发送带有特殊爱情数字如“13.14”、“1314”、“52.00”、“520.00”之类的红包或者转账,共计人民币55561.08元。

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为继续骗取覃某某钱财,防止事情败露,以“徐某乙”的名义要求覃某某添加“徐某乙”新的微信号码(微信号********)。同时,李某某、徐某甲为迷惑覃某某,又虚构了“徐某乙”闺蜜“杨**”(微信号*****)的虚假身份。李某某、徐某甲使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覃某某人民币345133.05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覃某某知道自己被“网恋”对象“徐某乙”欺骗后要求其退还钱财。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一边稳住覃某某,一边编造内容继续骗其钱财。李某某利用自己会操作电脑软件的优势,谎称资金已全部投资于“一品威客”网,又冒充该网站客服(微信号******)谎称提款须先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让覃某某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219.13元。

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骗取覃某某人民币248.54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和徐某甲分手后,李某某因毒瘾发作又无钱购买毒品,便使用自己真实微信(微信号******)与覃某某聊天意图骗钱。李某某再次欺骗覃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165元。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将从覃某某处诈骗的部分钱财用于二人日常生活,部分被李某某用于吸毒和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徐某丁、徐某戊、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检查笔录等;5.光盘14张;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向海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光盘1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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