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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院批准,于当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村**庄,现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村**中学西南侧。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各地铁施工工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一、2019年11月18日凌晨,二人驾驶一辆蓝色燃油三轮车由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的租住处出发,至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村中铁二十局地铁三号线施工工地,将工地存放的30桶防水涂料盗走。经鉴定,被盗防水涂料价值6900元。

二、2019年11月20日凌晨,二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村中铁十七局地铁三号线施工工地内存放的500余个扣件,并于当日凌晨前往南栗村一废品收购站卖掉,赃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1840元。

三、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人盗窃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村中铁十七局地铁三号线施工工地内存放的约1800个扣件并卖到同一废品收购站,赃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6774元。

四、2019年11月30日凌晨,二人将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村中铁十七局地铁三号线施工工地内存放的约1200个扣件盗运至工地围挡外约10米处的垃圾场,准备装车时被工地巡逻人员发现后逃跑。经鉴定,以上扣件价值4416元。

五、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二人两次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村中铁十七局地铁三号线施工工地盗窃钢筋约1.65吨卖给上述废品收购站,赃款均分。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6057元。

二人盗窃上述物品后,于当日凌晨四、五时左右将赃物拉至**村一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均分。二人已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燃油三轮车、黄色编织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票等;3.被害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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